学生组织

    社团联合会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 2018年03月05日 00:00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和唐山师范学院的相关要求,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具体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四条  社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校团委是学校授权的管理学生社团的唯一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团委下设校学生会,由校学生会行使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权利,校学生会秘书处负责社团财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宣传部负责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与指导,活动部负责社团活动策划的审批,督察部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监督和考评,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新成立社团的审批和正式登记;
    (二)负责社团年检注册和变更登记;
    (三)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星级评定;
    (四)负责社团、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的表彰;
    (五)负责协助管理和指导三星级及以上社团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三星级及以上社团负责人上岗前的指导、培训和资格考核;
    (七)负责提供社团咨询服务;
    (八)负责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星级社团管理办法体现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服务水平等,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将根据学生社团的年度表现进行星级评定,具体划分为一星级社团、二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五星级社团。
    (一)星级社团评定细则如下:
    一星级社团:注册审批成功的新社团均为一星级社团;
    二星级社团:服从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管理,每年基本完成社团计划达到70%以上;每年举办特色活动1次以上;社团会员人数长期保持在30人以上;
    三星级社团:服从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管理,每年按时按量完成社团计划;每年举办特色活动2次以上;社团会员人数长期保持在60人以上;
    四星级社团:服从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管理,社团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及定位,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并且每年按时按量完成社团计划;每年举办特色活动4次以上,且至少承办1次校级活动;社团会员人数长期保持在100人以上;被市级及以上级别媒体报道1次以上;
    五星级社团:服从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管理,社团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及定位,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并且每年按时按量完成社团计划;每年至少举办特色活动5次以上,且至少承办2次校级活动;社团会员人数长期保持在150人以上;被市级及以上级别媒体报道2次以上。
    (二)星级社团管理:三星级及以上社团由校团委和校学生会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社团依托单位和指导老师进行管理,二星级及以下社团由依托单位及指导老师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下的社团将被注销处理,不再予注册。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每年依据《唐山师范学院社团星级评定细则》对各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和对优秀社团进行表彰。三星级及以上社团有权利参与校级大型活动和年度十佳社团的评选。
    第八条  社团的依托单位及指导教师
    (一)依托单位和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所有社团必须具有依托单位及指导老师。
    (二)依托单位应是校、系(院)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等;依托单位负责安排社团的活动场地,给予社团活动经费支持,并对社团活动内容、活动过程、活动安全负责,依托单位一经备案将不再更改。
    (三)指导教师应是依托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是该社团的直接负责人;指导老师须本着对社团工作认真负责的原则,以提升社团知识素养为基础,对社团给予正确指导并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社团的学生负责人制定社团章程、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学期总结等;专业社团的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副高以上职称并且具有一定专业性;指导老师是社团经费使用、活动安排和活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全程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经常参与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团总支(分团委)书记可以担任两个社团的指导老师,其他教师每人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指导老师。
    (五)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由校团委上报学校,由学校管理部门对其工作给予适当肯定。
    第九条  社团的顾问
    (一)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专业帮助。
    (二)聘请顾问时,社团必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原则上聘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
    第十一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名;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社团名称、活动场所;
    (四)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五)活动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必须冠以“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字样,在活动中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表;
    (二)学生社团审批表;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简历表;
    (四)社团的章程草案、社团未来三年的愿景规划;
    (五)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的申请审核 
       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在收到成立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成立社团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批;不通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校团委自收到校学生会社团联合部的审核通过新社团成立的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未被批准的,一年内不准再次申请。
       经批准成立的新社团,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大会须邀请校团委负责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和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工作人员参加,并于会后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自收到社团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登记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发给社团《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团,会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社团注册:
    (一)社团每学年(九月份)开学三周内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年度注册;
    (二)社团需持填好的《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到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进行年度注册;
    (三)经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四)对于逾期没有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社团,校学生社团管理部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并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的产生:
    社团负责人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产生,经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登记,后授予社团主要负责人身份。社团负责人必须征得社团依托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同意。
    (二)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必须经社团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赞成人数须超过三分之二;
    经常参加该社团活动,并加入社团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在前50%;
    担任负责人的学生必须征得所在系(院)的同意,并在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负责人必须参加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举办的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服从校团委的统一管理;
    (二)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权益;
    (三)维护社团会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社团会员的人身安全;
    (四)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对社团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更换:
    (一)毕业离校者;
    (二)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的;
    (三)有破坏社团名誉、违反工作制度的、违法乱纪情况的;
    (四)不服从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管理,被处以警告后依然不做改变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偏激者;
    (二)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四)前一学年考试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
    (五)正在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第四章  社团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凡唐山师范学院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社团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社团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须在每年九月份,到所属社团进行会员登记和缴纳会费,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社团管理者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监督社团管理者工作的权利,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质疑,社团管理者必须做出相应解释。
    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于社团的不正常行为和有质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投诉。
    第五章   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符合《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时,需首先征得依托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同意,然后向校学生会活动部提交策划及活动申请,经校学生会活动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申请需在活动前一周提交。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活动:
    (一)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参与活动人数多于50人;
    (二)使用多媒体教室,且参与人次超过150人;
    (三)活动时间跨越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第三十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涉外活动:
    (一)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二)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三)以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的工作直接由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负责,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学年初前三周内到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进行年度注册;
    (二)每学期末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材料;
    (三)举行社团活动前要提前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报备案,活动后要提交相应总结材料;
    (四)社团换届时间为每年6月,社团负责人换届要向社团管理部申报,获得审查批准后将新名单交校学生会秘书处备案;
    (五)积极配合校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财务的管理
    (一)社团的财物应该用于为会员和广大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二)社团可通过收取少量会费、吸收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筹集经费,但必须由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社团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员(不包括社团负责人),负责记录各种收入和支出。社团每学期末须在学期活动总结中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总结 ,以接受会员监督及校学生会秘书处的检查;
    (四)校团委有权直接或委托校学生会秘书处对社团进行财务状况的审查。社团解散时,所有财物须移交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原协会负责人须出具相关财务清单;
    (五)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须符合唐山师范学院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四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向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须报校学生会秘书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报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备案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将对其予以解散:
    (一)会员在一学年内长期不足20人;
    (二)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者;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三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者;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者;
    (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六)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七)财务管理混乱或依托社团非法开展盈利性活动;
    (八)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擅自挪用社团经费;
    (十)以及其他相关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由校团委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解散;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社团违纪时,视情况由校团委报学校追究其依托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收缴其《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解散的社团,由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封存其《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即行废止。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6号   

    邮编:063000   

    电话:0315-3863089

    ©版权所有: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ICP备案: 冀ICP备05002815号-1     公安备案: 13020302000780

    微信公众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