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 中国移动河北青少年助学励志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3年08月20日 00:00 点击数:

关于开展2013年“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 中国移动河北青少年助学励志行动的通知

各团市委、高校团委,中国移动河北公司各相关分公司:

  “中国移动河北青少年助学励志行动”开展五年来,先后对10所大学的750名大学生和10个贫困县的3000名高中生进行了捐助,并组织开展了“牵手学子励志讲座”、“牵手学子走进中国移动”、“牵手学子实践励志行动”等活动,在给予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帮助的同时,还着力引导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成才。活动得到了社会、政府、学校和青年学生的认可和好评。为激励更多青少年自强不息、努力拼搏、贡献社会,共青团河北省委(以下简称团省委)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河北公司)决定继续开展2013年“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中国移动河北青少年助学励志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简介

  “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中国移动河北青少年助学励志行动”,简称“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行动,该行动是由共青团河北省委和中国移动河北公司共同发起的大型社会公益慈善活动,行动包括“助学励志行动”和“实践励志行动”。助学励志行动,即中国移动河北公司每年通过捐资助学的形式,帮助部分品学兼优、生活贫困的高中生和应届高考生。“实践励志行动”,即中国移动河北公司为“牵手学子”提供勤工助学和就业创业实践机会。团省委已联合中国移动河北公司,陆续在部分高校建立“动感地带?创新未来—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和就业创业实践,帮助学生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同时,邀请“牵手学子”参加移动公司组织的有关活动,如:“动感地带青春大讲堂——就业创业”专项讲座、牵手学子励志故事传播等活动,并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帮助开展有关活动的前期传播、落地执行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团省委与中国移动河北公司共同组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组织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学校部,负责活动的宣传推进、申请核批、工作督导,以及被资助对象的培养与帮助。

  1、“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泽峰 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

  副组长:李 强 中国移动河北公司副总经理

  商黎兵 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

  成 员:史卫华 共青团河北省委学校部部长

  焦国华 中国移动河北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2、“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

  主 任:史卫华 共青团河北省委学校部部长

  成 员: 陈雨辰 河北省学生联合会驻会主席

  王红艳 中国移动河北公司战略管理部主管

  三、“助学励志行动”内容

  助学励志行动分为大学组与中学组两组。

  (一)资助对象

  “大学生助学励志行动”资助范围是省内本科二批以上的10所大学,资助对象为150名成绩优秀、品行良好、家境贫寒、顽强拼搏的2013年大学新生,中国移动河北公司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助学资金,资助他们进入大学学习。每所大学资助15名学生,2013年资助的10所大学分别为:河北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

  “中学生助学励志行动”资助范围是省内革命老区、贫困地区10个县的高中,资助对象为600名成绩优秀、品行良好、家境贫寒、顽强拼搏的高中生,中国移动河北公司一次性资助每人500元助学资金,帮助他们实现求学理想。每个县资助60名学生,10个贫困县分别为:石家庄市平山县,张家口市康保县、怀安县,承德市隆化县,秦皇岛市青龙县,保定市涞水县,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衡水市武邑县,邢台市广宗县,邯郸市大名县。

  (二)大学生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1、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自强不息、努力进取。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高考成绩优秀。

  (4)家庭经济困难,能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证明。

  (5)责任意识强,个人顽强拼搏的事迹能够激励他人。

  2、助学金申请审批流程

  (1)填报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向所在高校团委申领填写“中国移动河北大学生助学励志行动”申请表,或者登录共青团河北省委网站http://www.54heb.com,下载申请表。

  (2)出具证明。申请者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书面证明。

  (3)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者将“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递交所在高校团委。

  (4)高校审核。高校团委根据本校学生申请情况,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后,于9月20日前上报“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

  (5)确定公布。“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报“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行动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将在团省委网站http://www.54heb.com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网站xuelian.54heb.com予以公布。

  3、助学金发放

  通过高校团委将大学生助学励志资金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将对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同时设立了两部咨询电话:12580(中国移动)、0311-87903819(团省委学校部)

  (三)中学生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1、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自强不息、努力进取。

  (3)学习成绩优秀,高二期末考试全县排名前100名。

  (4)家庭经济困难,能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证明。

  (5)责任意识强,个人顽强拼搏的事迹有引导作用,能够激励他人努力学习。

  2、助学金申请审批流程

  (1)填报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团委申领“中国移动河北中学生助学励志行动”申请表,或登录共青团河北省委网站http://www.54heb.com,下载申请表。

  (2)出具证明。申请者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书面证明。

  (3)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者将“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递交学校团委。

  (4)共同审核。学校团委初审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团县委,团县委会同县移动公司共同审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本县相关学校公示一周,于9月20日之前上报“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

  (5)确定公布。“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牵手未来 移动助学”行动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结果将在团省委网站http://www.54heb.com予以公布。

  3、助学金发放

  通过各县团委将中学生助学励志资金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助学励志行动”办公室将对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同时设立了咨询监督电话:12580(中国移动)、0311-87903819(团省委学校部)。

  四、“实践励志行动”内容

  1、参与范围。历届“牵手未来助学励志行动”受助学子(简称:牵手学子)

  2、具体内容。包括“校园营销”、“驻厅勤工俭学”和考察参观等。一是优先招聘“牵手学子”为学生客户代表,采用与有经验的往届学生客户代表结对子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为期一年的营销实践活动,包括重点营销活动及新业务推广、校园信息反馈、内部宣传等,根据营销业绩,可延期工作。二是邀请大学一年级“牵手学子”到学校所在地各级移动公司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3、招募管理。各相关学校团委具体负责参加实践学生的招募工作,日常管理由所服务的移动公司负责。参加实践的牵手学子的报酬由相关公司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与参加实践的学生代表协商确定,须签订正式合同,保障学生在薪酬标准、工作时长、劳动保障、岗前培训等方面权益。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项活动作为关心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帮助学业优异、家庭困难的学生实现求学梦想。

  2、明确责任,做好宣传。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员受助学生招募、审查、奖金发放等工作。各级移动公司负责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各相关单位要发挥各自的优势,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严格审查,确保公正。各级团组织和各级移动公司要按照活动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作好拟资助学生的公示,保证活动的公开、公正。

  4、加强协调,跟踪评估。要与本地移动公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要积极为受捐助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同时对受助学生进行跟踪援助,对受助后的在校表现和受助效果进行评估,对他们奋斗的经历进行总结宣传,如:在以往资助学生中征集自立自强、传播善行的感人故事,汇编成册,激励和帮助更多的青少年自强不息、努力学习,传递正能量。

  “蓝色梦想 牵手未来”行动联系人:

  1、共青团河北省委学校部 陈雨辰

  联系电话:0311-87903819

  邮 箱:xuexiaobu520@163.com

  2、中国移动河北公司

  联 系 人:战略管理部 王红艳

  联系电话:0311-80998257

  邮 箱:wanghongyan@he.chinamobile.com

共青团河北省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http://2013年度中国移动河北大学生助学励志行动申请表.docx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