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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校团委的领导,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会议。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会员积极加强学习,拓展素质,全面发展;
2、 代表和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会员服
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协助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 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
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4、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团市委以及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沟通。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几方面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大学生,努力成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世纪人才。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的大学本、专科以及专升本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享有通过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和意见权利;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察
看期内不享有此项权利;
3、享有在本会内寻求帮助和保护时平等对待权利;
4、享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
本会章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及本会利益,不得妨害其他会员行使权利;
3、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的权益和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的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数按比例分配。
(一)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1、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2、就上一届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二)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2、按时出席学代会;
3、认真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2、审议学生会章程;
3、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4、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校学生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学生会下设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变更,需要增设或减少有关部门,由主席团提出议案或具体变更方案,报请校学生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的职能是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沟通学校与广大同学,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设计学生的学子奥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三节 主席团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全委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会员单位委员共同组成,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由参加主席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2.有在主席团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3.有执行主席团决议的义务。
4.有在必要时要求召开主席团会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校学生会全体会议。
2.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
3.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4.定时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四节 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分别为主席团、秘书处、组织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外联部、信息部、体育部、生管部、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学习部、安全委员部、自律部、自管部共计十六个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系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系学生会主席由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对应。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会应参照本会章程的原则和规定,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系的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唐山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